写给程序员的裁员防身指南

Posted by 陈树义 on 2019-01-24

大家都知道 18 年底许多大公司都开始了「人员优化」动作,不仅仅美团等大厂有所行动,就连一些平时求贤若渴的小公司也有所动作。

本来我以为关于劳动法的事情,许多人应该多多少少都应该了解。但最近在一些技术群众看到了不少被裁的同学,他们的第一反应是害怕、忧虑,但是就是不知道该怎么办。

忽然间我意识到有必要写一篇文章,让朋友知道当我们遇到类似的事情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

法律条文

下面我整理了许多常见的问题,通过问答的方式为大家答疑。

1、老板今天找我约谈,让我主动离职协议,我该怎么办?

不要主动离职,更不要签离职协议。只要你不签离职协议,那么老板是不能主动开除你的,除非赔付赔偿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与辞退员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你们商量着来,协商一致签个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就可以。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针对第二十五条,只要你不杀人放火违法乱纪,就不会有事情。即使是用人单位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也是需要列举证据的,不能只凭一句话,必须说出具体原因,并且要有证明(法律是严谨的)。即使说你严重违法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也是如此,必须列举证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如果用人单位觉得你能力不够,那么必须进行培训或转岗,再无法胜任工作,才能辞退。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这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因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辞退员工,那么必须根据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我可以要多少补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简单地说,如果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该赔付 N+1 个月的工资,这部分工资无须扣税。

这里的 N 与你的工作年限相关。不够半年补半个月工资,超过半年按照一个月工资进行补偿。

这里的 1 是代通知金指的是立刻让你走人。有些单位不愿意支付多这一个月的工资,那么就给你 N 个月的赔偿,但你可以在这单位多待 1 个月的事件。

3、如果老板强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给赔偿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意思是说,老板不和你协商,也不给你赔偿,直接辞退你,他要赔你双倍的赔偿金。你要做的就是去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提交申请,等着仲裁和上庭。

4、请律师很贵啊,这样会不会很不划算,赔的钱都不够律师费?

劳动纠纷是最最常见的法律纠纷,基本上劳动局都有免费的法律援助,不用钱。你要做的就是去劳动局监察大队提交申请,接下来有人帮你。

5、虽然法律这么写,但我还是没底,要是打输了怎么办?

根据经验,只要是明确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百分之百都会败诉。更多情况下是用人单位拖时间,但基本上在开庭前都会求着你和解(因为开庭宣判了,赔偿金直接翻倍)。

6、老板说如果要赔偿就不给离职证明,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简单地说,老板必须在 15 天之内给你离职证明,没得商量。

7、老板说如果要赔偿,那就在离职证明上写「因能力不足被辞退」,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即使离职证明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事实,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限制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应记载内容的范围,也就是说离职证明里面是没有要求需要写明离职原因的,更不允许对劳动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价。

此外,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即使离职证明上对离职员工再就业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真实的,离职员工也可以拒绝接受这样的离职证明,要求单位重新开具没有相关内容的离职证明。如果单位拒绝,就属于违约。因为,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离职员工开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

8、我怀孕了,但公司让我离职,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了孩子,用人单位不能裁你,放心。

9、我现在还是在试用期,领导说我能力不足辞退我,我有赔偿金吗?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您在「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解雇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充分证明您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无需向您补偿或者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充分证明,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向您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领导和您谈话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话,你就只能主张经济补偿金(N+1)。

10、谈话之后,老板还是不愿意给补偿,我应该怎么办?

对于老板拒不协商的,你能做的就是走法律途径了。基本的流程是这样的:

  •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 请监察大队调解
  • 向劳动局申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基本上99%的劳动纠纷会在诉讼之前解决。

11、要是诉讼之后,老板还不愿意赔钱,怎么办?

诉讼之后用人单位败诉,那么必须是在规定时间内赔偿。如果不执行,那么法院会强制执行。

回归现实

说了这么多,可能有些朋友会说,法律是法律,事实上哪能执行到这么全面呢。确实,这位朋友说到了一个很重要的点——理论与现实的差距。

就像前几年的快播倒闭,到最后是到了强制执行的阶段,但是快播可能确实也没钱,最后貌似不了了之了。所以说在劳动市场,劳动者是最弱势的,所以法律条文和庭审都比较偏向于劳动者。如果是明显违反法律条文的,那么胜诉是百分之百的。

对于绝大多数劳动者而言,最好的情况就是和用人单位达成和解,拿到N+1的赔偿。虽然说你也可以争取公司的2N赔偿,但是个人始终无法和一个组织斗争。你提交仲裁申请、发起诉讼、列举证据、查找资料都需要时间,但是公司有专门的法务跟你耗时间。

但我也想提醒一点,法律毕竟是法律,虽然与现实有差距,但它是一条准绳。现实生活中,我们确实没有办法做到完全按照法律去执行,但是做到大部分是没问题的。

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应该属于自己的权益,自己要站起来捍卫,不要一味忍受。固然我们需要接受一些妥协,但属于自己的权益不要一退再退。

最后把这篇文章发给更多需要的朋友吧,虽然希望永远都用不上,但是了解多一点总是没错的。

参考资料